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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推荐的汽车品牌经销商进行审核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0-08-24

 

    根据“2010-2012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购置政府采购项目”《招标文件》第20.3条款“中标人为北京之外地区的汽车供应商的可以推荐其1-2家在北京地区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履行卖方的所有义务。汽车品牌经销商须符合国家商务部、发改委、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第10号令《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》的规定”,请各中标供应商将《投标文件》中推荐的品牌经销商的下列材料按要求递交:

    各品牌经销商递交材料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:

    1、中标供应商在《投标文件》中提供的《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表》(复印件,《招标文件》技术部分附件15《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表》)。

    2、品牌经销商营业执照(经年检合格的副本复印件,年检章要清楚并加盖品牌经销商行政公章);

    3、品牌经销商税务登记证书(复印件加盖品牌经销商行政公章);

    4、品牌经销商承诺书(统一格式,详见附件。全权代表签字,加盖品牌经销商行政公章);

    5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(复印件加盖品牌经销商行政公章)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;

    6、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(复印件加盖品牌经销商行政公章);

    7、品牌经销商在参加此项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。(统一格式,详见附件。全权代表签字,加盖品牌经销商行政公章);

    递交时间:2010年8月26日上午9:00至10:30。

    递交地点:北京市政府采购服务厅(北京市丰台区玉林里45号北京市政府采购服务厅一层113房间,首都医科大学东门对面)。

    我们将对中标供应商在《投标文件》中推荐的品牌经销商进行审核,审核通过的品牌经销商将按《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》(京财采购[2010]366号)进行管理。

 

    联系人:韩进、付英杰

    联系电话:63050778 

 

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

2010年8月24日